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养起了宠物狗。但狗狗扰民、违规遛犬等不文明养犬现象时有发生。晚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近期,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巴城宠物犬只管理的公告》,进一步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
背景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介绍,据统计,巴中共有只饲养狗,各类不文明养犬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小区居民反映,半夜三更曾出现一家狗叫、群狗呼应的现象,闹得左邻右舍不得安宁;街道上有时群狗追逐,妇幼不安,有时多只凶悍的大型犬、烈性犬一起跑跳、撕咬,让路人担惊受怕;一些养犬人不及时清理狗粪,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
规范
《关于进一步加强巴城宠物犬只管理的公告》规定:
1
个人饲养宠物(观赏)犬的,应采取拴养或圈养于居民居住生活区犬主住宅内,严禁在城区的街道、居民院落敞放犬只,严禁任何人携(牵)大型犬、烈性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2
单位喂养的警(守护)犬一律拴(圈)养于本单位的守护区内。
3
携宠物(观赏)犬进行户外活动,必须系拴犬链(绳)和粪便框,不得随地大小便,严禁未系拴犬链(绳)的各类犬只带入公共场所。
4
犬主应携带《养犬登记证》定期到合法的动物诊疗机构或乡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为所养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防疫部门发给的犬只免疫证明。
5
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其犬伤害他人时,责任人应当立即将被犬伤者送往医疗卫生单位诊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承担医药费或丧葬费和抚恤金。犬只无故伤人,将吊销犬主的养犬证,并对犬只强制收容。
6
非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或买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或非法设置犬类养殖场所,开办犬类(动物)诊疗机构,举办犬类展览,由辖区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处罚。
处罚
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手续。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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