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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宠物死亡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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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近日,网友陈女士发文称自己委托某宠物托运机构托运自己快两岁的金毛siri,下的是空运单,该机构却私下改成陆运,从而造成狗死亡。该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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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一)王晓丹与海盐县武原非宠不可宠物用品商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浙民初号][.09.29]

关于原告诉请的为宠物狗支出的费用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在饲养该宠物狗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系饲养该宠物狗的必要支出,但与该宠物犬的价值无关,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为宠物狗支出的费用元,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从原告庭审陈述,原告与涉案宠物狗之间存在深厚感情,事故造成所饲养的宠物狗突然死亡,必然产生悲痛心情,也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但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限定于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等,宠物狗属于财产范畴,因财产权益的灭失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严格的限制,须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故本案中原告虽然遭受精神损害,但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蒋荣慧、项雨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5民终号][.09.16]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饲养的小狗应属原告自有的财产,被告驾驶车辆不慎将原告饲养的小狗撞死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对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购买时的价格为元,根据事故发生时京巴犬的市场价格区间,并结合原告的饲养时间及投入,酌定为元。对于精神抚慰金,考虑到本案中被撞死的宠物狗“朵朵”陪伴原告及其家人一起生活了十余年之久,已成为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不幸离去确实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故酌定为元。

(三)刘世运与王青、王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原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黔民初号][.0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因宠物狗属于动物,系原告的财产,被告的行为不是对原告个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03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04

相关评析

根据之前《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对于物品损害导致精神痛苦的,仅仅限制于”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因此,”人格纪念意义物品”成为了案件的关键。

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法律未做具体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通常是指该物品与特定人的婚姻、祭祀、死者怀念等具有紧密人身联系的物品。此类物品通常都是当事人凝聚了某一方面的情感,其损坏后必然带来所有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应当给予保护。

宠物的死亡固然也会导致人的精神痛苦,但本质来说是人对动物的感情。而在”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中其本质是人对人的感情,即人通过特定的物品对人表达的感情。因此,对于宠物死亡提起的精神损害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宠物本身具有财产价值,所以仍然按照宠物的财产价值进行赔偿。同时,考虑到人的感情因素,对于宠物死亡的赔偿数额会略高于宠物本身财产价值。这虽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但也说明在赔偿时也考虑到了人的精神痛苦的损害。

编辑

廖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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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宇婷

文稿

部分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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